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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红梅与李翠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梅,李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梅,女。被执行人李翠平,女。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翠平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利审判员 史春贵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