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1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开风与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隆县创宇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风,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隆县创宇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860号原告黄开风,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罗家槽居民点。法定代表人徐天贵,该公司经理。诉讼代表人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被告武隆县创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建设西路,组织机构代码:58149087-X。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开风与被告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隆县创宇门窗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开风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开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对被告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隆县创宇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开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原告黄开风免交。审 判 长 刘 凯人民陪审员 黄永林人民陪审员 张小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雪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