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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郭国荣与池州晋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荣,池州晋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郭国荣,男,1954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晋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陈泽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国荣与被执行人池州晋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梅审判员  沈建华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