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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红与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民初1212号原告王红,女,1981年4月生。被告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东凤,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原告王红诉被告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大荣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姜凡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