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王英德与唐照学、唐文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德,唐照学,唐文,蒋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王英德,男,汉族,住所地全州县。被执行人唐照学,男,汉族,住所地全州县。被执行人唐文,男,汉族,住所地全州县。被执行人蒋美珍,女,汉族,住所地全州县。王英德与唐照学、唐文、蒋美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全少民初字第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照学、唐文、蒋美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英德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绐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土地是集休土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照学、唐文、蒋美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英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照学、唐文、蒋美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英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传松审 判 员 卢志平代理审判员 尹 浩二0一六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盛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