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敖汉旗农村信用联社与高旭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057号申请人:敖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敖汉旗。被执行人:高旭,男,住敖汉旗。敖汉旗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高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敖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高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