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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敖汉旗农村信用联社与高旭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057号申请人:敖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敖汉旗。被执行人:高旭,男,住敖汉旗。敖汉旗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高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敖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高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