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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大汉控股(集团)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娄底市大海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汉控股(集团)矿业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大海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1768号原告大汉控股(集团)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大汉铁路专用线。法定代表人谢光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元,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底市大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北路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周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娄底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氐星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慧,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大汉控股(集团)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市大海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汉控股(集团)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汉控股(集团)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汉控股(集团)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娄底市大海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84元,减半收取4142元,由原告大汉控股(集团)矿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燕璋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人民陪审员  陈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 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