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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郭桂凤等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桂凤,郭启瑞,郭桂军,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郭启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桂凤,女,1949年9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立春,男,1974年2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启瑞,男,1953年1月1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桂军,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丁国玉,女,1963年4月1日出生,北京市朋泽摄影工作室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号。法定代表人:李万军,该乡乡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启丰,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郭桂凤、郭启瑞、郭桂军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十八里店乡政府)、郭启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7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桂凤、郭启瑞、郭桂军申请再审称:(一)十八里店乡政府不是涉案房屋的拆迁主体,不能作为拆迁人;(二)郭启丰是不是涉案房屋拆迁协议的乙方,根据法院判决郭启丰不是500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且郭桂凤、郭桂军及其家人的户口均在500号院内且长期居住在500号院;(三)十八里店乡政府在实施拆迁活动中,明知此房屋为郭栋富遗产,郭桂凤、郭启瑞、郭桂军也多次到十八里店乡政府处反映相关情况,但是十八里店乡政府却依旧与郭启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侵害了国家利益和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该安置协议书,应依法确认无效;(四)本案一、二审中,十八里店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伦曾经代理郭启丰进行与本案相关的继承纠纷诉讼,足以证明十八里店乡政府与郭启丰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郭启丰系500号院的实际使用人,其长期居住在500号院,对院内房屋享有过半的产权份额,十八里店乡政府与郭启丰签订安置协议符合相关拆迁政策的规定。郭桂凤、郭启瑞、郭桂军主张十八里店乡政府与郭启丰恶意串通签订安置协议,但郭桂凤、郭启瑞、郭桂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故一、二审法院认定该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综上,郭桂凤、郭启瑞、郭桂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桂凤、郭启瑞、郭桂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 燕审判员 胡昌明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劲功书记员 张圣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