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4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4民初273号原告杨某,1975年4月27月出生。被告孙某。原告杨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受邪教组织诱导加入邪教组织,于2016年3月7日与另一邪教组织成员离家出走,至今去向不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被告未辩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取名杨雅宁。双方婚后感情尚好。2016年3月7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去向不明。原告主张被告已加入了邪教组织,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行为,确实伤害了夫妻感情,但原因尚未确定,且双方分居尚未满两年,应视为夫妻感情未达破裂程度。故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成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刘树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