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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赖玉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111行初11号起诉人:赖玉英,女,汉族,1950年12月15日出生,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收到赖玉英的起诉状,请求依法确认青山湖区房屋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人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进外村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蔡飞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的《农房拆迁协议书》无效,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赖玉英诉称:2015年,被起诉人南昌市青山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公告,进外村面临政府拆迁,起诉人赖玉英与蔡国水的共同财产即房屋座落于市郊区湖坊乡进外村,第三人蔡飞在起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青山湖区房屋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人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进外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农房拆迁协议书》并领取了相应的补偿。起诉人认为第三人蔡飞无权处分该房屋,被起诉人与第三人签订拆迁协议的行为侵犯了起诉人的财产权利,该协议应认定无效,遂诉至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起诉人赖玉英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被起诉人对起诉人实施了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赖玉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付志英审判员  熊屯发审判员  唐三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