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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刑初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董宝宝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宝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刑初第198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宝宝,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董宝宝因涉嫌抢劫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韩光亮,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6〕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宝宝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宝宝及其辩护人韩光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8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董宝宝冒充张公山五村516栋3单元业主,以房屋漏水为由将禹会区张公山五村3单元4楼西户的门敲开后进入室内,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对被害人陶某进行威胁,抢得现金人民币400元(以下币种相同)后逃走。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董宝宝,并宣读、出示了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证人谢某证言,被害人陶某陈述以及被告人董宝宝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宝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董宝宝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也不持异议,同时辩称被告人董宝宝案发前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被告人董宝宝抢劫仅是因为与家人发生矛盾,后离家,由于饥饿而实施抢劫,且手段和情节较轻;且被告人董宝宝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董宝宝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董宝宝冒充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五村516栋3单元1楼的业主,谎称以房屋漏水为由将该村516栋3单元4楼西户即被害人陶某家的门敲开,进入室内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对陶某进行威胁,抢得400元,后逃走。2016年4月14日,公安机关在蚌埠市禹会区百大拓基广场焦点网吧将董宝宝抓获归案。2016年6月5日,被告人董宝宝的亲属代其赔偿陶某1万元,陶某对董宝宝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4月8日11时02分,陶某报警称当日10时30分许,其在家中洗衣服,一名20多岁的男子谎称是其楼下邻居敲门进入室内,拿出一把水果刀,抢走陶某身上400元现金,后逃走。次日,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决定予以刑事立案。2、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14日19时许,公安机关得到线索,被害人陶某被抢劫案的嫌疑人董宝宝在蚌埠市禹会区百大拓基广场焦点网吧上网,后公安民警前往将其抓获,董宝宝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被告人董宝宝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收条和谅解书,证实2016年6月5日,被告人董宝宝的亲属代其赔偿陶某1万元,陶某对董宝宝表示谅解。5、案发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照片,证实案现场位于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五村516栋三单元4楼西户及相关户内外概貌情况。6、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系列及身份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15日9时49分至10时16分,经陶某辨认,照片中的5号就是对其实施入室抢劫的人(即董宝宝)。7、证人谢某证言,证实谢某住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五村516栋三单元2楼西户。2016年4月8日上午,谢某到公安机关反映称,当日10时许,其上楼时遇见一名20多岁的小伙子,该小伙子穿灰色上衣、偏瘦。后谢某到楼下一直在看楼层漏水的事,后其见到刚才在楼道里遇到的那名小伙子从四楼往下走,但没看到他下来。8、被害人陶某陈述,证实陶某住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五村516栋三单元4楼西户。2016年4月8日10时40分许,一名年轻男子自称是一楼业主敲门问陶某管道漏的水是不是陶某家水管漏的,他要看一下。陶某就让他进屋了,他站在卫生间里看了一下,后出来时从裤子口袋里掏出一把黑色的像水果刀,用手捂着陶某的嘴不让其叫。该男子说他只要钱,后陶某拿了400元钱给了他,该男子向陶某问还有没有钱了?陶某称没有了,并用双手按着该男子拿刀的手往外推,后把他推了出去,关上门,就报了警。另证实该男子20多岁,身高1.7米左右,偏瘦,头发较短。9、被告人董宝宝供述,证实(1)一个半月前,董宝宝来蚌埠,妻子生小孩刚20天。董宝宝因和妻子吵架,妻子将其钱包里的钱全部拿走,即生气从家里出来到处溜,后在张公山公园里过夜。第二天,董宝宝还是到处溜,身上没有一分钱,仅有一张银行卡,里面有60元,后在一家烟酒店用支付宝转给该店60元钱,买了一瓶营养快线,烟酒店找给了董宝宝55元钱。后董宝宝在超市里买了一包烟和一把长约8厘米的西瓜刀(黑把、8元),买刀的目的是想拿刀抢点钱,但怎么去抢尚未想好。当晚董宝宝在六翼天使网吧包夜8元钱上网,剩下10余元钱玩老虎机输掉。(2)第二天,董宝宝从网吧出来沿对面一条路直走,当时其身上没有一分钱,很饿。后董宝宝走到一个小区,进了一个单元楼,上到不是三楼就是四楼,就想抢一点钱。董宝宝在门外听到里面有洗衣服的声音即敲门,一名约20多岁女子开的门,董宝宝即说“我是楼下一楼的业主,你家怎么漏水了,我能进去看吗”?该女子开门,董宝宝进去先到她家走廊假装看了一下卫生间,当时主要是想看她家有没有其他人。董宝宝看到只有该女子一个人在家时,就从她身后搂住她,捂着她嘴,用刀亮在她面前。她问董宝宝想干什么?董宝宝称想要点钱。她说钱在包里,后拿了400元钱放在桌子上。接着董宝宝拿着400元钱就走了,钱被其在足疗店洗澡睡觉和上网花掉,抢劫用的刀扔在张公山公园的草坪里。另证实董宝宝现在非常后悔,没想过伤害被害人,只是想抢点钱填饱肚子。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宝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宝宝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宝宝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宝宝持械抢劫,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宝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瑞青代理审判员  常 玲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荆秋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