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9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育富与徐祗友、魏占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育富,徐祗友,魏占英,徐勤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958号申请执行人张育富。被执行人徐祗友。被执行人魏占英。被执行人徐勤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育富与被执行人徐祗友、魏占英、徐勤耘债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祗友、魏占英、徐勤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玉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