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执字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杜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字135号被执行人杜平,男,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现服刑。杜平犯保险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为1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失信风险告知书。2、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3、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无房产信息。4、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信息。5、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云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刘卫东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尚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