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曲某某某,文某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木作且,文古布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刑初946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木作且,因本案于2016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2012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3500元;2014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罚金50000元。2015年9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文古布哈,因本案于2016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201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50000元。201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木作且、文古布哈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鸣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木作且、文古布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曲木作且伙同被告人文古布哈在兰州市城关区邓家巷某号院子外,由被告人文古布哈在楼下负责望风,被告人曲木作且攀爬至1单元某室厨房窗户外,推开厨房窗户进入被害人柴某某家里,趁被害人柴某某熟睡之机,窃得人民币500余元、多啦A梦挂表1块以及2块品牌型号不详的手表等物品,实物价值人民币10元。破案后,追回部分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曲木作且、文古布哈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属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曲木作且、文古布哈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曲木作且、文古布哈经预谋后,于2016年1月29日3时许,在兰州市城关区邓家巷某号1单元,由被告人文古布哈在楼下负责望风,被告人曲木作且沿一楼防盗栏攀爬至某室从厨房窗户进入被害人柴某某家中,趁柴某某熟睡之机,窃得人民币500余元,哆啦A梦挂表1块,价值10元,及2块品牌型号不详的手表等物品。破案后,追回赃款150元,多啦A梦挂表1块,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银行取款短息通知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件来源,破案、抓获经过,被害人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曲木作且、文古布哈的供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木作且、文古布哈无视刑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教育,但不思悔改,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木作且、文古布哈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曲木作且、文古布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木作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文古布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保森代理审判员 翟玲玲人民陪审员 魏雪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美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