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6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林作斌与张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作斌,张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6452号之一原告:林作斌。委托代理人:王钦巍,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香云。原告林作斌为与被告张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作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作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650元,由原告林作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定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徐莉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