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民初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与龙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龙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00987号原告: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春苑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雪慧,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管小荣,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城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友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龙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朱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梅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