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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字第3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耿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耿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字第3720号原告: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朝阳中路。法定代表人:吴伟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时磊,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耿伟,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耿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信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