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吕兵诉被告陈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吕兵,陈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2448号原告杨吕兵,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陈杰,男,约50岁,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于20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吕兵诉被告陈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吕兵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且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陈杰的准确身份信息,且本院工作人员依原告申请至公安机关调取仍未果,后经本院向原告杨吕兵多次告知,原告杨吕兵仍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杨吕兵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杨吕兵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且经本院依法告知之后,原告杨吕兵仍未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吕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肖人民陪审员 朱永玉人民陪审员 郑冬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陶玲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