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康琴、陈伟与穆盛辉、陈奕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琴,陈伟,穆盛辉,陈奕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琴,退休。申请执行人陈伟,电厂职工。被执行人穆盛辉,个体。被执行人陈奕君(曾用名陈康),个体。本院依据(2012)奎民一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圣利广场西区6-1-102主房及圣利广场超市商业楼附房28号房产两套。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圣利广场西区6-1-102主房及圣利广场超市商业楼附房28号房产两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