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奎执字第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康琴、陈伟与穆盛辉、陈奕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琴,陈伟,穆盛辉,陈奕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琴,退休。申请执行人陈伟,电厂职工。被执行人穆盛辉,个体。被执行人陈奕君(曾用名陈康),个体。本院依据(2012)奎民一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圣利广场西区6-1-102主房及圣利广场超市商业楼附房28号房产两套。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圣利广场西区6-1-102主房及圣利广场超市商业楼附房28号房产两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