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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孙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1198号原告杨某。被告孙某。被告郭某。原告杨某诉被告孙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被告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本院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诉答辩。经本院限期让原告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和联系电话,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还杨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春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伦附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