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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曹桂兰与康雪峰、李国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兰,李国昌,康雪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107号原告:曹桂兰,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省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昌,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委托代理人:高海蔓,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康雪峰,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负责人:杨宝泉职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会丰,河北省正定县人,住职工宿舍。委托代理人:王庆魁,河北省平泉县人,住职工宿舍。原告曹桂兰与被告李国昌、被告康雪峰、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康雪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桂兰撤回对被告康雪峰的起诉。审判员  寇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