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何洪奎与崔爱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洪奎,崔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何洪奎,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崔爱军,男,茌平县何洪奎与崔爱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聊民一终第1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洪奎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6年6月29日依据(2015)聊民一终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二项内容,强制打开何洪奎名下位于茌平县乐平铺镇大崔村(土地使用证为茌集建(92)字98199号)宅基地上的大门,把搭在何洪奎房屋上的镀锌板清除,把放在何洪奎屋内的五轮农用车赶回崔爱军院内,至此(2015)聊民一终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二项已执行完毕,何洪奎名下位于茌平县乐平铺镇大崔村(土地使用证为茌集建(92)字98199号)宅基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何洪奎,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聊民一终第1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