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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执8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三明松兴机器有限公司与三明市亚新橡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松兴机器有限公司,三明市亚新橡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7执8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明松兴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下洋花园。组织机构代码58959905-1。法定代表人郑美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晓芬,女,汉族。被执行人三明市亚新橡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金古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永新。申请执行人三明松兴机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亚新橡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三明市亚新橡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明市亚新橡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三明松兴机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044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隆彬审 判 员  廖应琼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文婷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