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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5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上海晶工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诉王志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5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晶工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绍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荣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金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功,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上诉人上海晶工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5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晶工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晶工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上海晶工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上海晶工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剑平代理审判员  成 阳审 判 员  徐晓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强 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