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执异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单研研与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空白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立文,单研研,刘琼瑶,戴明辉,杨叔武,深圳东柏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执异97号(2016)粤0305执异98号申请人吴立文,身份证地址湖南省临湘市桃林镇三合村金山组7号。申请人单研研,身份证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滨河中路107号。共同委托代理人旷宗彪,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琼瑶,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333号中海阳。被申请人戴明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333号中海阳光玫瑰园4栋3-17D。被申请人杨叔武,男,身份证住址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古迹岗村东边湾40号。被执行人深圳东柏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刘琼瑶,总经理。申请人吴立文、单研研与被执行人深圳东柏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两案,由于被执行人深圳东柏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吴立文、单研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案号为(2015)深南法执字第3963(单研研)、3964(吴立文)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立文、单研研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深圳东柏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的股东刘琼瑶、戴明辉、杨叔武为被执行人。现申请人吴立文、单研研称因无法有效送达被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故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立文、单研研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立文、单研研撤回追加刘琼瑶、戴明辉、杨叔武为(2015)深南法执字第3963(单研研)、3964(吴立文)号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素青审判员 林泽荣审判员 谭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