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麻宽与解换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宽,解换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麻宽,男,1952年8月,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解换娥,女,1963年2月,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570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麻宽申请执行解换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解换娥偿还申请执行人麻宽借款本金26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及申请执行费36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解换娥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县委家属楼2号楼3单元102号房屋;案外人张强自愿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担保人,每年偿还申请人30000元直至本金24.9万元偿还完毕之日;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执行人解换娥承担1750元及申请执行费1830元。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