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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汉族,1989年4月12日生。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84年6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某向本院提交了申请执行书,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但申请执行人韩某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上没有有效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执行人韩某且申请执行人韩某逾期未到庭办理立案手续。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执行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