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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8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韦书平、黄勤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书平,黄勤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8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书平,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黄勤彬,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终00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韦书平与被执行人黄勤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韦书平与被执行人黄勤彬于2016年06月26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黄勤彬分别于2016年6月底、2016年9月底及2016年12月20日各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000元,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则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应支付的余款予以放弃,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判决内容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即支付了2016年06月底应支付的执行款500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于和解协议履行的时间较长,短时间内难以执行完毕,要求本院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亦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院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意思表示真实,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时,可在规定时间内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8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厉慧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