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陈建芳与南京菩提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店、南京菩提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芳,南京菩提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店,南京菩提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3民初130号原告陈建芳,无业。委托代理人钱盛(受陈建芳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绚(受陈建芳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南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南京菩提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店,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健康路105号。负责人蔡松。被告南京菩提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凉门6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0758596611)。法定代表人蔡兴财。原告陈建芳与被告南京菩提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分店(以下简称菩提根无锡分店)、南京菩提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菩提根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菩提根无锡分店及菩提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芳诉称:其自2015年3月进入菩提根无锡分店工作,担任保洁员,每月工资2500元。但自2015年6月1日起,菩提根无锡分店便开始拖欠工资,截至2015年7月25日陈建芳离职之日,菩提根无锡分店共计结欠陈建芳工资3642.86元,陈建芳多次向菩提根无锡分店负责人催讨无着,现要求:1、菩提根无锡分店支付拖欠的工资3642.86元;2、菩提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菩提根无锡分店、菩提根公司承担。被告菩提根无锡分店、菩提根公司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菩提根无锡分店与陈建芳签订离职结算单1份,载明:本人姓名陈建芳,于2015年7月25日正式离职,同意公司一次性将尚未支付给我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补贴、绩效奖金、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总计3642.86元(大写:叁仟陆佰肆拾贰元捌角陆分)于正常办理工作交接后4个月内支付。公司无其他应付而没有付给我的任何经济款项。双方之间就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经济补偿等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全部结清,再无任何争议和纠纷。2016年1月6日,陈建芳向无锡市南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仲裁部门以未能提供与菩提根无锡分店、菩提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且书面表示无法补正材料为由,向陈建芳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后陈建芳诉讼来院,诉请如前。另查明,普提根无锡分店系菩提根公司的分支机构。审理中,陈建芳表示:菩提根无锡分店是经营足浴和SPA的。其自2015年3月进入菩提根无锡分店工作,担任保洁员,菩提根无锡分店与陈建芳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陈建芳缴纳社会保险。从2015年6月1日起菩提根无锡分店就开始拖欠工资,后菩提根无锡分店相关人员通知员工去领取离职结算单,但菩提根无锡分店未按照离职结算单支付员工工资。经电话联系菩提根无锡分店负责人蔡松,蔡松表示不会少员工工资的,但一直未支付,后就无法再联系上蔡松。陈建芳并表示,因菩提根无锡分店系菩提根公司的分公司,菩提根公司应当对上述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具体责任承担由法院依法处理。上述事实,有离职结算单、无锡市南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根据菩提根无锡分店与陈建芳签订的离职结算单可以认定菩提根无锡分店结欠陈建芳工资的事实,菩提根无锡分店依法应当按时支付,故本院对陈建芳要求菩提根无锡分店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菩提根无锡分店系菩提根公司的分公司,故根据法律规定,菩提根公司应在其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菩提根无锡分店及菩提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陈建芳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菩提根无锡分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陈建芳工资3642.86元。二、菩提根无锡分店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由菩提根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101元,二项合计111元(已由陈建芳预交),由菩提根无锡分店负担。菩提根无锡分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给付陈建芳,菩提根公司对该笔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5)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袁丽娟人民陪审员 孙冬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