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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师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师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047号原告齐某某,男。被告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齐某某与师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惠晓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党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