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师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师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047号原告齐某某,男。被告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齐某某与师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惠晓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党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