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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李银贵申请尔德木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贵,额尔德木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67号申请执行人李锡原,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其他商业工作人员,住所地乌审旗嘎鲁图镇,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陈桂莲,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李锡原与陈桂莲其他案由一案,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025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桂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桂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锡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