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东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3168号原告李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863623756W。负责人于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交诉讼费,又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 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雪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