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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8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王祥与重庆晨报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市银行业协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重庆市银行业协会,重庆晨报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8133号原告王祥,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银行业协会,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39号都市广场A座20楼。法定代表人王成保。被告重庆晨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5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与被告重庆市银行业协会、重庆晨报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王祥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祥负担。审判员 谢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明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