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徐静与张玉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张玉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1922号原告徐静。被告张玉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与被告张玉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静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张玉永在山东省微湖监狱的工资200000元。原告徐静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静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张玉永在山东省微湖监狱的工资2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淑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