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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徐静与张玉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张玉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1922号原告徐静。被告张玉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静与被告张玉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静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张玉永在山东省微湖监狱的工资200000元。原告徐静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静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张玉永在山东省微湖监狱的工资2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淑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