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相富诉被告曾宪军、曾宪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富,曾宪军,曾宪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81民初1307号原告李相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田景凤,女,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相关事项。被告曾宪军,男,汉族。被告曾宪铭,男,汉族。原告李相富诉被告曾宪军、曾宪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相富委托代理人田景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宪军、曾宪铭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相富诉称:2008年1月25日,被告曾宪军、曾宪铭在原告的妹妹李秀兰(曾用名:李桂兰)处借款人民币5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借款期限。2011年2月22日,李秀兰(曾用名:李桂兰)因病去世,因其无配偶、子女,且父母均已去世。原告系李秀兰第二顺序继承人,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2350元,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增加利息150元(5000元×15‰×2个月,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5月25日),本息合计人民币12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曾宪军、曾宪铭均未到庭,亦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条一份。证明2008年1月25日,被告曾宪军、曾宪铭在李秀兰(曾用名:李桂兰)处借款人民币5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被告曾宪军、曾宪铭均未到庭,亦未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明曾宪军、曾宪铭在李桂兰(曾用名:李桂兰)处借款金额、借款月利率等案件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二、李秀兰(曾用名:李桂兰)户口注销证明一份。证明2011年2月17日因病死亡。证据三、历史户成员信息一份。证明原告李相富与李秀兰(曾用名:李桂兰)系兄妹关系。证据四、同江市同江镇新乐村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一份。证明李秀兰(曾用名:李桂兰)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去世,李秀兰(曾用名:李桂兰)也于2011年2月17日去世,李相富没有其他的妹妹,李秀兰(曾用名:李桂兰)是他唯一的妹妹,其债权债务由李相富、兄嫂田景凤继承。被告曾宪军、曾宪铭均未到庭,亦未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能够相互印证案涉借款的出借人李桂兰系原告妹妹李秀兰,原告因李秀兰去世、李秀兰再无其他近亲属而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等案件事实。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曾宪军、曾宪铭均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基本事实如下:原告李相富唯一妹妹李秀兰(曾用名:李桂兰),2011年2月17日因病去世,李相富系其现在世唯一近亲属。2008年1月25日,被告曾宪军、曾宪铭在李秀兰(曾用名:李桂兰)处借款人民币5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借款期限。李秀兰(曾用名:李桂兰)去世后,被告曾宪军、曾宪铭均未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出借人李秀兰(曾用名:李桂兰)与被告曾宪军、曾宪铭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出借人李秀兰(曾用名:李桂兰)因病去世,原告作为其现在世唯一近亲属因法定继承获得其债权。此笔借款系有息借款,双方约定月利率15‰计息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宪军、曾宪铭于判决生效即日偿还原告李相富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7500元(5000元×15‰×100个月,2008年1月25日至2016年5月25日),本息合计人民币1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元,由被告曾宪军、曾宪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青毅审 判 员 张前英人民陪审员 辛晓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