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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徐国升、李胜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升,李胜花,徐某1,徐某2,陈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升,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申请执行人李胜花,女,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申请执行人徐某1。申请执行人徐某2。被执行人陈晓亮,男,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申请执行人徐国升、李胜花、徐某1、徐某2与被执行人陈晓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寒民三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民三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剑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宝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