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武汉长城盛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长城盛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445号原告武汉长城盛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凤凰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德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仲欣,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黄冈市黄州南湖工业园南湖二路2号。法定代表人戴元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长城盛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汉长城盛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宝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