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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武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欧阳佩兰等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武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督13号申请人湖南武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北路三段209号。法定代表人刘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健。被申请人廖萍。被申请人。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武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廖萍、欧阳佩兰申请支付令一案后,申请人湖南武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廖萍、欧阳佩兰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武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南武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475元,由申请人湖南武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顺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