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4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刘小兵与江盛明、黄昌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兵,江盛明,黄昌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4014号原告:刘小兵。被告:江盛明。被告:黄昌定。原告刘小兵为与被告江盛明、黄昌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江盛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3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黄昌定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可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小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盛明、黄昌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被告江盛明由被告黄昌定担保向原告刘小兵借款1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后,被告江盛明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黄昌定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遂于2016年6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盛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小兵借款本金13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黄昌定负连带责任;被告黄昌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盛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0元,由被告江盛明、黄昌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童国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