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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垒故意伤害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垒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刑终199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垒,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年8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垒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黔0203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作案工具卡子刀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张垒不服,以量刑过重,对方有过错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3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大权审 判 员  韩德刚代理审判员  肖祥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