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堪勇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堪勇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571号罪犯吴堪勇,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湛赤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堪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18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吴堪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堪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2月因违反日常行为规范被扣1分,罚金已缴纳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堪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犯属涉毒犯罪,且财产刑没有履行完毕,结合其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调整为十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堪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