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兆余与杨希海、赵云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余,赵云河,杨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刘兆余,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赵云河,男,茌平县被执行人:杨希海,男,茌平县刘兆余与杨希海、赵云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茌民一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兆余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6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杨希海、赵云河在各大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经查询杨希海只有在审理期间冻结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茌平支行的二账户、中国邮政银行茌平支行的二账户,其它金融机构无存款,依法扣划杨希海在中国邮政银行茌平支行的二账户上的存款14974.4元,并过付,因执行期限限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杨希海、赵云河的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