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0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天喜与被执行人李亚茹、李跃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天喜,李亚茹,李跃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074-1号申请执行人邵天喜,男,1976年2月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李亚茹,女,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李跃宗,男,194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邵天喜与被执行人李亚茹、李跃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吉07民终57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松原市建设局有未支取的回迁款36万元,故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该款项提取至我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吉07民终57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