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贺先涛与张洪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先涛,张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贺先涛,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自由职业,户籍住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张洪忠,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通州市人,户籍住址江苏省通州市。申请执行人贺先涛与被执行人张洪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贺先涛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张洪忠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洪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7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08元、执行费102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洪忠银行存款943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