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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徐州淼森木业经销处与上海杰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杰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某某木业经销处,上海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2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木业经销处,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馥香国际*号楼*单元****室。负责人吕某某,该经销处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989号1118室。法定代表人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曙光里14幢75号408室。负责人屈某某,该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木业经销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鼓商初字第0027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一、到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三、到车管所队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可供执行财产。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鼓商初字第002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文庆执行员  赵广增执行员  杨 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