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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7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谭学江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学江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27刑初45号公诉机关秭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学江,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住秭归县。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被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8日由秭归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秭归县看守所。辩护人刘雅莉,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秭归县人民检察院以鄂秭检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学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庆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学江及其辩护人刘雅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9日16时许,秭归县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沙坡煤矿井下11采区专用回风上山内发生一起瓦斯窒息事故,造成鲁某、谭某1、谭某2、张某四人死亡。被告人谭学江作为该矿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明知发生事故的专用回风上山存在通风不良的问题,仍违反国家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指挥,在未制定好专用回风上山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未进行瓦斯浓度检测和通风排放,未对新招收的维修班工人谭某1、谭某2、张某等人进行安全培训的情况下,安排防突副矿长鲁某带领该维修班进行维修作业。鲁某在井下带领该维修班作业时,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违章进入专用回风上山,导致四人窒息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学江身为矿长,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沙坡煤矿“10.29”较大瓦斯事故中造成4名作业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并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谭学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刘雅莉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谭学江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谭学江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谭学江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处理善后事宜,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3、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鲁某,被告人谭学江只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谭学江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学江系秭归县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沙坡煤矿矿长,为该煤矿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领导矿通防安全部门开展工作。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谭学江在矿井下检查发现,专用回风上山已完全没有风流通过,次日,被告人谭学江与副矿长兰某、鲁某商量后决定新招一个维修班,由鲁某负责对专用回风上山进行维修,并招收了谭某2、谭某1、张某3名工人。2014年10月29日中午,被告人谭学江安排鲁某带领新招录的谭某2等3名工人对专用回风上山下平巷进行维修。当日15时30分,鲁某带领谭某2、谭某1、张某在井口签字入井后,鲁某在未采取通风措施排放瓦斯的情况下,带领工人违规进入专用回风上山内,导致鲁某、谭某2、谭某1、张某等4人瓦斯窒息死亡。事故发生后,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沙坡煤矿“10.29”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进行了调查,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提交了《秭归县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沙坡煤矿“10.29”较大瓦斯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被告人谭学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查明,1、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学江积极组织、参与施救,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的过程。2、秭归县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4名遇难工人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3、本院委托秭归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就被告人谭学江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是否有重大不良影响进行社会调查,秭归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调查后认为,被告人谭学江社区矫正环境较好,适宜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谭学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马某、黄某、樊某、兰某的证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秭归县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秭归县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机构设置和安全人事任命的通知》,《秭归县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沙坡煤矿维修操作规程》,《湖北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专项监察专家意见书》,《秭归县沙坡煤矿“10.29瓦斯窒息事故”救援报告》,《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秭归县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沙坡煤矿“10.29”较大瓦斯事故结案的通知》,《秭归县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沙坡煤矿“10.29”较大瓦斯事故调查报告》,秭归县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4名被害人家属分别签订的《因工死亡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表》,《秭归县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沙坡煤矿“10.29”较大瓦斯窒息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秭归县公安局法医对4名被害人分别作出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询问相关人员的《调查取证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学江身为沙坡煤矿的矿长,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明知专用回风上山已经阻塞通风不良未安排人员检测、排放瓦斯的情况下,安排新工人进行维修,造成4名维修人员窒息死亡,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谭学江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学江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学江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施救,秭归县朝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了4名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4名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谭学江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可以对被告人谭学江减轻处罚。被告人谭学江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负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学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宏发人民陪审员  秦建华人民陪审员  杜雷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