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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龚明与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明,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720号原告龚明,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沿江山村上新屋组,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唐湘晖,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即代为立案、接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达成和解;被告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为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306号康逸名城。法定代表人:应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明诉被告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峰、宋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明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明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群承担。审判员  陈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