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袁景珠与安阳市程方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景珠,安阳市程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1123号原告袁景珠,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阳市程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付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景珠诉被告安阳市程方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景珠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景珠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景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景珠负担。审判员 纪静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梦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