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4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华方与佛山市丰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唐立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丰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唐立伟,刘华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4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丰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唐立伟,该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立伟,男,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财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石安,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华方,男,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容浩,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丰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立公司)、唐立伟因与被上诉人刘华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丰立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货款9139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刘华方;二、唐立伟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2.38元,由丰立公司负担。上诉人丰立公司、唐立伟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提出:王某与刘华方为合伙关系,两人共同向丰立公司供货,丰立公司向两人均有支付过案涉货款,原审未查明王某收取了部分款项的事实。此外,刘华方与王某亦向丰立公司购买医疗器械,双方货款相互冲抵后,丰立公司已无需再向刘华方支付案涉货款。据此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刘华方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刘华方承担。上诉人丰立公司、唐立伟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收据四张、送货单两张、出仓单两张、照片一张,并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拟证明刘华方与王某系合伙关系,该合伙体与丰立公司互负债务,双方货款冲抵之后互不相欠。经质证,被上诉人刘华方除对编号为17679xx的收据予以确认外,对其他证据均不予确认,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对前述证据的认证意见详见后文“本院认为”部分分析所论。被上诉人刘华方答辩称:丰立公司、唐立伟陈述不属实,刘华方未与王某合伙经营,也未向丰立公司购买过货物,其起诉的货款金额中已扣减了丰立公司支付的20000元。丰立公司、唐立伟的上诉理由与其答辩意见相互矛盾,也无证据证明其支付了所谓抵扣后的余款。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丰立公司、唐立伟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刘华方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丰立公司、唐立伟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和审理范围为丰立公司、唐立伟须否向刘华方支付案涉货款。针对刘华方要求支付案涉货款的诉请,丰立公司、唐立伟二审提出了其与刘华方之间互负债务且债务已抵销的抗辩,并举示了收据、送货单、出仓单及王某的证人证言等加以证明。丰立公司、唐立伟主张刘华方与王某合伙经营“佛山市顺德区昊成家具配件厂”,但本案除了王某的单方陈述外,无合伙协议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据此认定王某与刘华方为合伙关系。故前述仅有王某签名的单据不能证明与刘华方有关,亦无法证明刘华方向丰立公司购买货物及已收取案涉货款或授权王某收取货款。加之,因刘华方在主张案涉货款时已扣减了丰立公司支付的款项部分,丰立公司、唐立伟主张抵销的款项与其所欠案涉货款金额无法完全抵销,且丰立公司、唐立伟在原审中否认与刘华方存在系争买卖合同关系,而二审又主张案涉债务已获抵销,其说法亦相互矛盾。因此,丰立公司、唐立伟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丰立公司、唐立伟上诉所提,理据不足,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84.7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丰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唐立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炜烽代理审判员 刘金玲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续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