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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4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会林与黄德明家庭婚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会林,黄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杨会林,女,汉族,出生于1968年1月8日,现住址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黄德明,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10月8日,现住址四川省崇州市。申请执行人杨会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德明家庭婚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会林依据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25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德明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4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金鸡分理处40000元。二、终结崇州市人民法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2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军 更多数据: